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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统等行为将如何处罚?
19184118882    2022-10-21 10:36:38   点击量 (1522)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根据《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统等行为将如何处罚?

 日期:2020628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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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一)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统;    

(二)妨碍或者擅自中断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;  

(三)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;

(四)删改或者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;

(五)破坏或者妨碍技防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。

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,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,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予以赔偿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

《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<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>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》规定: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情节严重,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,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:

1.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;

2.损坏技防系统设施,删改或者破坏技防系统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超过总数1/3的;

3.实施擅自拆除、中断技防系统,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用途和使用范围等违法行为,谋取私利的;

4.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危害公共安全、社会治安秩序,后果严重的。

 

脚注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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