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统等行为将如何处罚?
根据《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统等行为将如何处罚?
日期:2020年6月28日
点击数:844
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统;
(二)妨碍或者擅自中断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;
(三)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;
(四)删改或者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;
(五)破坏或者妨碍技防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。
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,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,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予以赔偿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<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>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》规定: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情节严重,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,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:
1.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;
2.损坏技防系统设施,删改或者破坏技防系统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超过总数1/3的;
3.实施擅自拆除、中断技防系统,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用途和使用范围等违法行为,谋取私利的;
4.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危害公共安全、社会治安秩序,后果严重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