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》规定买卖或者违法使用、传播采获信息等违法行为将如何处罚?
根据《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》规定买卖或者违法使用、传播采获信息等违法行为将如何处罚?
日期:2020年6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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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买卖或者违法使用、传播采获信息;
(二)利用采获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;
(三)擅自提供、复制、翻拍或者删改、隐匿、毁弃采获信息;
(四)违法使用采获信息的其他行为。
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,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 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;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予以赔偿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