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防范系统运行
日期:2020年3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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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GB 50348-2018 《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》规定。
1、安全防范工程竣工移交后,应开展安全防范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工作。
2、建设(使用)单位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、系统规模和竣工文件,编制系统运行与维护的工作规划,建立系统运行与维护保障机制。
3、系统运行与维护单位可以是建设(使用)单位,也可以是建设(使用)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。
4、 系统运行与维护单位应建立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台账,并对系统和设备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。
5、 系统运行与维护工作应落实保密责任与措施。
6、 系统运行与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。
7、 系统运行单位应组建系统运行工作团队,制定日常管理、值机、现场处置、例会、安全保密、培训和考核等制度,统筹协调与系统运行有关的机构、人员等各项资源。
8、 系统运行单位应确认系统运行环境,并符合下列规定:
应确认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探测点位、布撤防时间、报警信息记录与存储、与视频和(或)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规则、操作权限、运行日志和操作日志存储时间等系统配置和参数。
应确认视频监控系统监视点位、视频信息记录与存储、与入侵和紧急报警和(或)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规则、操作权限、运行日志和操作日志存储时间等系统配置和参数。
应确认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受控点、出入控制权限、人员出入信息记录与存储、与入侵和紧急报警和或/视频监控系统联动规则、操作权限、运行日志和操作日志存储时间等系统配置和参数。
应确认其他子系统前端设备点位、工作要求、联动规则、操作权限、运行日志和操作日志存储时间等系统配置和参数。
应确认系统和设备的时钟偏差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9、系统运行单位应确认系统运行作业内容,并符合下列规定:
应确认系统运行中需要管理的事件、报警信息类型清单等内容。
应根据事件、报警信息类型清单,结合保护对象所在的周边、道路、人流密集区域、案(事)件多发地段等情况,确认相应运行作业的报警和接收、监视和录像、授权和控制等要求。
10、系统运行单位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,编制系统运行作业指导文件。作业指导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:
值机员、现场处置员岗位职责。
运行作业内容、要求与处置流程。
突发事件应急预案。
值机日志要求。
值机交接班要求。
11、 系统运行应根据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值机、现场处置等操作,并符合下列规定:
宜对值机员、现场处置员的操作、处置过程进行记录。
应对事件/报警信息处置操作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,对事件/报警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。
宜对报警信息采用包括视频、电话、声音等手段进行复核,无法确认现场情况的,应指派现场处置员赴现场复核。
12、 系统运行单位应对系统运行环境、运行作业和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查。
13、系统运行规划一般包括:
系统运行工作目标、工作范围、工作要求、工作团队建设要求等。
系统运行工作费用预算。包括值机人员工资、办公等费用,系统和设备折旧和使用所产生日常性支出费用等(如:设备用电等费用。)